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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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群团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群团组织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工作,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湖北省群团组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群团组织,是指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学生群团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共青团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委员会,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和我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群团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三)发挥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团组织生活。


    第五条:群团组织受院团委的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通过社团部承担本院群团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群团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费缴纳、接受奖励或捐赠等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由社团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群团组织成立,应当经院团委社团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报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社团部备案。


    第八条:群团组织的成员应当是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群团组织的成立


    第九条: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群团组织共分为理论学习、学术科学、人文艺术、社会公益、体育健身等五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群团组织的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为院团委社团部,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需报社团部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成立群团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群团组织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群团组织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二条:申请筹备成立群团组织,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


    (四)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群团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群团组织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社团部在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群团组织,应当自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批准筹备之日起30日内进行公告、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群团组织的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30人的;


    (五)学院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群团组织,没有必要成立的。


第三章 群团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社团部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群团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群团组织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群团组织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群团组织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五)定期召开全院群团组织负责人会议,布置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群团组织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群团组织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群团组织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八条:群团组织必须遵守社团部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调配资金,并接受社团部的监督。群团组织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部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九条:群团组织应当定期向社团部申请注册,审批后在每学期开学的前两周到社团部登记注册。群团组织不得私自刻制公章。


    第二十条:群团组织开展的活动,必须经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一条:群团组织可以创办内部刊物、网站,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发行和网站的运作必须由社团部审查通过。社团部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网站进行整改和停顿。


第四章 群团组织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群团组织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群团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做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社团部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五条: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七条:群团组织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及财务负责人,群团组织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审查后产生。群团组织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群团组织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群团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三十一条:群团组织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三十二条:群团组织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


    第三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建设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群团组织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群团组织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7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变更登记。群团组织修改章程,应当在7日内报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核准。


    第三十六条:群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申请注销登记:


    (一)违背群团组织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七条:群团组织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群团组织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群团组织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群团组织处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交社团部。


    第四十条:群团组织的变更和注销,应当在报批后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群团组织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一条:随州职业技术学院社团部每年对群团组织进行综合评估,命名一批“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十二条:群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和上级组织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活动范围与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各高校登记管理机构或组织的规定和指导;


    (三)财务制度混乱;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六)组织纪律性较差,不配合社团部和团委开展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群团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部有权将其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顿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进行活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委社团部制定,社团部秘书处受以上机关委托,对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第四十五条:社团工作指导。


  新社团注册程序:社团筹委会持申请书(及社团管理条例要求的其它材料)到院团委社团部申请,如批准加盖公章,到社团部注册备案。


    社团大型活动申请程序:持申请书到院团委社团部办公室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