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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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及团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团代会”)是全院共青团员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共青团组织体制的根本体现,代表全院共青团员意志,维护全院共青团员权益。

第三条   团代会及其常设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和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院党委和团委的领导。

 

第二章    团员代表大会

第四条   团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由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团委”)召集,并由学院党委及院团委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可以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出席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代表总数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时,方可召开团代会。

第五条   团代会的领导机构:团代会筹备期间设大会筹备委员会,由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团代会正式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由现任院团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第六条   团代会召开期间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表决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工作任务和有关重要事项;

(三)选举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委员;

(四)选举出席学校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七条   团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在团代会筹备期间就学院共青团相关工作提出提案,须有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院团委委员在团代会期间可独立就学院工作提出提案。上述提案由团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并造册登记,由新一届院团委负责与学院有关部门交涉处理后答复提案人,并在下一次团代会上报告提案解决情况。

第八条  团代会议案的提出:团代会代表向团代会提出相关工作重大问题的议案(不包括修改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议案),须有院团委委员1名以上(含1名)或3名以上(含3名)团代会代表与之联名或附议,并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第九条  团代会表决议案(不包括修改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议案)和其他动议,以团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赞成为通过。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由院团委提出议案或由五分之一以上(含五分之一)团代会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并经投票表决,以团代会与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赞成为通过。

第十条  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团代会,须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院团委

第十一条  院团委是团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表团代会行使规章制定、重大事务决策、民主监督和团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院团委委员的任期自团代会闭会时起,至下一次团代会召开时止。

第十二条  院团委由院团委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两年,每届院团委委员,由通过团代会新当选的院团委委员组成。

第十三条  院团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副书记从院团委委员中产生,协助书记主持院团委日常工作。副书记人选由团代会提名,并经院团委全体委员会议选举通过。

第十四条  候选人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如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按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候选人中谁当选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得票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重新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团代会召开后,新一届团委须报上级团组织批准,选举产生团委书记应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院团委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制度》,监督制度的实施,向团代会提出制度修正案;

(二)制定、修改和解释院团委的工作制度;

(三)执行团代会决议,行使团代会赋予的各种职权;

  (四)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和临时团员代表会议;

(五)评价院团委的工作业绩,罢免书记、副书记;

(六)审议和批准院团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七)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

(八)决定院团委的其他重大工作事项。

第十七条 院团委行使各项职权均应经过民主选举或表决。

第十八条 确有重大事务和工作需要酝酿、讨论和决定时,可由院团委书记召开院团委扩大会议,由院团委委员、各支部书记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四章   代表

第十九条  团代会代表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民主推选产生,各小班团支部代表名额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依照学院各年级人数比例分配,女性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其中,在任的院团委委员和下一届院团委委员候选人自动成为代表。团代会名额分配方案须经院团委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团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从当选之日起,至下一届团代会代表产生时止。

第二十一条  团代会代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认真,刻苦努力,专业成绩良好。受到校级及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社会工作,在工作中表现积极,责任感强,并能及时反映同学的呼声、建议和要求。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受到同学的拥护及信任;

(四)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积极并如实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正确行使学生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五)遵守纪律,在近一年内未受到校纪处分,无任何违纪现象。

第二十二条 团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相应会议,参加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要求学院有关部门给予答复和解决;

(二)对院团委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

(三)根据相关程序,联名提出提案、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等。

第二十三条 团代会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并协助贯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并按照本制度开展工作;

(二)按时出席各项会议,履行代表职责;

(三)主动了解并如实反映团员意见,并将各提案反馈切实传达给团员;

(四)维护大会声誉,执行大会决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闭会期间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共青团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团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