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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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名称: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二条 组织性质: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指导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组织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为把我校建设成双高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热爱祖国,勤奋学习,勇于实践,成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要求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和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服务于同学全面发展。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三)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思想引领,广泛开展有益于同学成长成才的校园活动,积极传播大学文化,培养同学的综合素质。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和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的团结、同学与学校之间的沟通,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五)引导和支持学院学生会健康发展,指导学院学生会开展各类健康有益的校园活动,完善工作制度, 促进学院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加强同其他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合作,增进友谊,交流经验。

第五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并为以上两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六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取得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体学生,承认本会章程,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部门及学生干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提供正当的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意见及建议。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注重实践,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四)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五)会员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配合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十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校团委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及组织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学生会主席团提议,团委报请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各二级学院为单位选举、推荐产生,代表名额根据各学院在籍学生总数按比例产生。

(二)学生代表大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上一届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审议通过大会提案,向学校相关部门递交意见和建议。

  1. 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主席团对学代会负责,受学代会代表监督,主持学生学生会日常工作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十四条 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

    第十五条 学生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决定,决定学生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二)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及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筹备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四)指导、组织学院学生会开展工作,对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收集学生意见,通过正常途径和适当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并及时向同学反馈。

    第十六条 学生会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轮值负责制,成员不超过5人。校学生会主席团应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环节为个人申请、民主评议、院系推荐、校团委审议,并报校党委同意。校学生会主席团设执行主席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团、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二)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三)决定各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调整、任免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四)指导、协调、督促学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制定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学生会工作人员的考核、例会、值班制度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行

    (五)向学校党委、学校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会主席团定期向学生代表通报上一阶段工作情况及下阶段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总人数不超过40人,在聚焦主责主业前提下设置工作部门,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在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以项目化方式向学院招募志愿者开展工作,因事用人、事完人散。学生会干部任职期满由校学生会、校团委组织颁发任职证书。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席团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会聘请校团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学生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校团委指导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列席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主席团工作会议,对不称职的学生干部有罢免权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二级学院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属于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所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和学院团组织、校学生会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学院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工作,根据本会宗旨和任务,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学院学生会提议并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学院学生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主持学院学生会日常工作。下设办公室、宣传部、权益部、学习部和文体部,协助主席团开展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工作部门要求不超过6个,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会发生人事变动,应及时向校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校学生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节 班级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对校学生会和学院学生会的各项工作及学生会干部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第二十九条 班级委员会由班长、学习委员、权益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文体委员组成,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学院学生会规定。

第七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学生会干部是广大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学生会各类活动的重要策划者和组织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永葆理想情怀。具有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私分明,甘于奉献。

(二)恪守学生本分,勤奋努力学习。牢记学生身份,平等相待,不追求头衔、不装腔作势;专业知识扎实,科学精神严谨,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学术规范。

(三)积极努力工作,牢记本会宗旨。身心健康,以为同学服务作为主要目的,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能认真倾听广大同学诉求,积极畅通校园沟通协调渠道,实心实意帮助同学解决困难。

(四)作风全面过硬,摒弃庸俗习气。具有过硬的思想作风,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具有务实的工作作风,艰苦奋斗,积极进取;具有严谨的生活作风,廉洁自律,严于律己。

(五)扎扎实实做事,综合素质全面。把让广大同学满意作为工作目标,能扎根同学、勤于交流、求真务实。文字功底强,具有较强的组织策划和沟通协调能力,具备任职岗位所要求的能力素质。有竞聘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的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干部要求政治面貌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最近1 个学期或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均在本专业前 30%以内,且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会干部一般任期为一年,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会干部考核以“德、能、勤、绩”为基本内容,每学年综合考核一次,考核成绩作为学生会干部的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党、团组织划拨专项经费。经上级部门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资助、赞助资金作为辅助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会必须建立清晰、完备的财务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的审查和全校同学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于随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