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上级综合治理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校园是指各系、附属单位及各处室等单位。本条例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教师、学生(凡在校注册的各类学生和各类培训班学员)、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和住校单位人员。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是:动员和组织学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加强校园环境治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建立良好的校园秩序。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谁主管,谁负责。并实行属地管理和一票否决原则。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工作是:
对师生员工特别是青年学生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减少违法犯罪;鼓励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完善管理制度,调解、疏导民事纠纷,化解内部矛盾,预防重大事故和突发事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
3.协助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校内发生的案件,监督和考察在本校的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监外执行和假释的犯罪人员以及安置居住在校内的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参加各级综治部门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
学院对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负责并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学院建设的总体规划,由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建立议事制度。
学校成立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由党(院)办、学工处、工会、教务处、后勤处、各系、附属单位等单位领导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带头参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结合自己的业务特点,自觉履行工作职责。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受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由院长担任主任,由负责此项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工作上实行条块管理。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工处(保卫科)合署办公,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全院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处理综合治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依据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部署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3.检查、考核各部门、各单位校园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奖惩意见。
4.总结推广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5.向院党委、行政和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一条 学院保卫处是学院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依靠和发动广大师生员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坚决制止和打击校园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的稳定和安全。
学院把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要求分解为具体目标,逐项逐条落实到基层。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开办的经济实体等,都要承担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行政楼、教学楼、学生宿舍楼、职工住宅楼要加强安全管理,坚持值班巡逻,组织护楼护院,确保公共和私人财产安全;重点要害部位和重要设施要有专人值班,有防盗和消防设施。
加强门卫管理。对进入校园的外来人员要严格验证登记;携带行李、物品出门须验证检查;出租车一般不许进入校园。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师生员工开展文化娱乐活动或集会、演讲、张贴告示、广告、通知等,须在规定区域进行;汽车、自行车等须在指定位置停放;各类摊点和营业性活动须在划定范围经营。校外单位和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内组织群众性活动和从事商业活动。